2024-11-08 10:02:24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局、贵安新区城乡建设局:为规范我省特殊建设工程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工作,保证评审环节的合法、公正与科学,加强消防安全源头管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高度大于250米民用建筑防火设计研究论证的通知》(建办科〔2021〕3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贵州省建设工程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管理规定》,现予以印发,登记编号:520000-2024-14-006 — 2 — 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特殊建设工程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工作,保证评审环节的合法、公正与科学,加强消防安全源头管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以下简称《工作细则》)《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高度大于250 米民用建筑防火设计研究论证的通知》(建办科〔2021〕3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贵州省行政区域内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论证)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特殊建设工程,是指《暂行规定》第十四条所列的建设工程。
第四条 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特殊建设工程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论证)的组织和管理工作。市、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单位申请负责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受理审查、消防设计审查工作。
第五条 特殊建设工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提请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特殊建设工程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资料审查: (一)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的; 第 2 页 (二)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三)因保护利用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需要,确实无法满足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
第六条 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有明确规定的,应严格执行相关规定,不得以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规避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第七条 建设单位申请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提交的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应严格按照《工作细则》有关规定执行。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受理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技术资料的,由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受理审查;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受理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技术资料的,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参与指导,并与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联合开展受理审查。
第八条 受理审查应当在收件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符合《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情形; (二)特殊建设工程是否具备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情形;(三)是否按照《工作细则》有关规定,完整真实地提交了 第 3 页 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
第九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研究认为该项目具备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情形的,载明内容和理由,由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送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见附件 2),并报送相关资料。受理审查未通过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不完整、不真实的,应当告知建设单位补正,补正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无法补正的,书面通知建设单位不予开展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二)认定不属于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情形的,书面通知建设单位不予开展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按照相关工作规定开展消防设计审查工作,并出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 开展上述受理审查工作时,可以通过技术研讨、专家论证、函询等方式进行。
第十条 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自收到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送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核。根据复核情况,按下列方式分别处理:(一)复核认为具有规定情形且相关材料完整的,组织专家评审; (二)复核认为具有规定情形但相关材料不完整的,待工程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补充完整后,组织专家评审;(三)复核认为不具有规定情形的,反馈工程所在地住房和 第 4 页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组织专家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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